
政策法规
埃及贸易与工业部为埃及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。该部下辖进出口控制总局、工业发展总局、展览和会议总局、标准和质量总局、商务代表处、出口促进中心、贸易协定局、出口促进银行、外贸培训中心等机构。
目前,埃及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有1975年颁布的《进出口法》、1963年颁布的《海关法》以及1999年的《贸易法》。2005年埃及修订了《进出口法》、《海关法》,颁布了《进出口法实施条例》。2002年埃及制定了《出口促进法》。埃及1995年成为WTO成员国,遵守该组织有关规则和所做的承诺。
埃及投资的主要管理机构是投资部及下属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,该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,统管外资项目和自由区,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《投资法》、改善投资环境、外资项目的审批、管理和咨询服务、对外宣传等。其总部设在开罗,各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。
埃及政府于1981年颁布的《公司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1997年颁布的《投资保护鼓励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2002年颁布的《经济特区法》及其实施细则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。《公司法》适用于所有投资;《投资保护鼓励法》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部门的国内外投资,鼓励境内外对埃及进行投资;《经济特区法》允许建立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特区,开展工业、农业和其他服务活动。与投资密切相关的成文法律还有2005年《关于外国商品复出口时退还海关税和销售税的决定》、2007年《对抵离埃及者实行海关申报措施的决定》等。2014年6月塞西就任总统后,埃及政府又对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,2015年3月出台了新投资法。
埃及税收制度健全,税率相对简单。埃及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、公司利润税、房地产税、开发税、关税、销售税、印花税和社会保险费等。埃及税收法律主要包括收入税法、2005年91号法,1991年11号营业税法,2008年196号房地产法。埃及已与51个国家签订了税务协定。
埃及可投资的区域有工业区、新城区、特区、自由区等4种,政策区别主要在于税收。
经济特区(SEZ)根据2002年83号法设立。苏伊士湾西北经济特区是目前埃及唯一的经济特区,毗邻苏伊士运河南口因苏哈那港,距离苏伊士城南45公里,特区面积20平方公里。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企业享有多项优惠待遇。中埃·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是由中国商务部指导、天津市政府推动的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,享受经济特区待遇。